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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