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支出的规定判断,如税法第八条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费用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若购买服装用于赠送客户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若用于个人,不允许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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