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应到具体项目的招待费可以核算为项目成本,而无法对应到项目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经营)费用,这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原理还是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都是可以的。至于税务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不直接约束会计核算,而无论企业将招待费性质的费用如何核算,都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单独列示(将分别在各科目核算的招待费汇集起来即可)。实际操作时,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精细一些,比如在项目成本中对招待费单独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很方便填表。但需要明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公司可以考虑改进一下工资核算办法,如项目成本的核算应该尽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如果员工工资可以合理预计,则可以按预计数预提计入成本。至于发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确定均衡发放的办法,或者从成本控制和业绩激励角度出发,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只要所发生的工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理原则,除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外,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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