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建筑公司搞了个二级资质,朋友的公司或施工队都挂靠他来经营。李四公司承揽了一笔建筑业务,合同总价为100万元,挂靠张三建筑公司施工。发生成本80万元,张三建筑公司收取8万元管理费用,李四公司算了下账,扣除80成本和8万管理费,自己赚12万。
首先,挂靠违反了建筑法。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所以,建筑业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
但当前国情下,只有书呆子才会认为建筑行业应杜绝挂靠。
其次,违反建筑法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建筑法》后,按《建筑法》的规定,是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所有这些后果中,并没有关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后果的规定,所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后果,依然要按会计与税务的相应规定来。
建安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挂靠模式下,挂靠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但却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所以,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被挂靠人。
本例,李四挂靠张三经营,虽然李四提供了建筑业,但却以张三名义实施,所以,建安税的纳税人为张三。同时,按相关附加税的规定,依附于营业税的各项附加的纳税人,也就成为了张三。
假定附加为10%,则建安营业税与附加为:100万×3.3=3.3万元。
张三公司向客户开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并申报3.3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于这3.3万元的纳税义务是《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所以,它属于张三的纳税义务,必须在张三公司列支。
会计处理
建安合同是以张三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责任也是由张三公司承担的,发票也是张三公司开的,客户的工程款也是支付给张三的公司,那么,张三公司能否确认建筑施工劳务的收入?
当然不行!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张三与李四公司的会计,都不能按法律形式来进行账务处理,而必须按经济实质进行处理,否则,就违反了会计准则。
所以,100万元的建筑收入,应收李四公司确认,张三公司不能确认。
同时,张三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并收取了管理费,所以,张三公司应确认其提供挂靠的服务收入。
张三公司会计处理:
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8万
贷其它应付款 92万
同时计提建筑业税金,向客户提供100万元的建安业发票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万
贷应交税费 3.3万
同时计提服务业税金,8万×5.5%=0.44万,向李四公司提供8万的服务业发票。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44万
贷应交税费 0.44万
李四公司套走工程款时
借其它应付款 92万
贷银行存款 92万
李四公司的会计处理
收到工程款时
借 银行存款 92万
借 管理费用 8万
贷预收账款 100万
合同的收入总额为100万元,按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发生的成本,李四公司据实核算。
其工程结算的总额及收入确认的总额,为100万元。
注意,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四公司无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不能计提建安税。
税会差异分析
税会差异的分析有两个方面,一是营业税,二是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的税会差异。
营业税按其《细则》的规定,张三公司是建安税纳税人,但会计并不确认建安收入,属于一个税会差异。
张三公司纵然没有确认建安收入,也必须按《细则》的规定,申报建安营业税,并开发票。同时,在提供挂靠服务的业务中,会计与营业税的收入确认没有差异,张三公司确认服务业收入,并计提服务业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 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为从事建安劳务的纳税人。
本例中,建筑劳务为李四公司提供,张三建筑的事都没有做,所以,张三不能确认收入,李四必须确认收入,所以,与前述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就张三公司而言,不能确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但应确认提供挂靠服务业劳务的收入。
同时,张三公司的建安税虽然没有提供劳务,但却是《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是获得挂靠业服务收入所必须承担的税金,所以,建安税金可以也必须在张三公司扣除。
综上所述,不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公司,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没有差异,汇算时不需要进行调整。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合同者征收的,所以,建筑合同谁的名义签的,就由谁交印花税。
再次强调合法性问题
如果一个行为不合法,必须有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会计和税务上,不能随意以“合法与否”为借口,违反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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