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核算,不能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若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条件,才能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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