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总承包人也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可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分包人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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