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制药厂,生产医用酒精进行自用及销售,最近听说出台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费税,是否是这样?
答:是的,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费税取消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但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9条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而自2015年2月1日起,贵单位需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酒精的《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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