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一)盈余公积概述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 公益金 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 公司 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 金 累计额已达 注册资本 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 金 和任意公积 金 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 计提 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 行政规章 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 公司 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向法人股东配股,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对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先后顺序?有什么限制?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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