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外担保时,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三类。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在余额指标范围内自行办理对外担保;每年度各法人银行机构向属地外汇局提出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属地外汇局汇总并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无指标限制,可自行办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以外汇局逐笔核准为主。对外担保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以法人为主体向属地外汇局申请余额指标,属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核准的范围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行提供对外担保。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
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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