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部门2014年在对某电镀厂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以营业收入的80%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而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两年共收取加工费5597471.73元,签订加工合同并开具发票。税务部门检查后认定该企业营业收入是加工费收入,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补缴印花税1662.3元。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该企业经营业务是对来料进行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实际收取的是加工费,并不是产品销售,因此应当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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