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各企业指定的财务制度的费用都可以报销,但是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不一定能够扣除,为进行纳税筹划,需要系统了解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掌握的原则:(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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