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鞍山市直事业单位招考265人,报名方式及时间
事业单位市直招265人!10月9日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9日9:00时至2023年10月13日17:00时。
2、报名提交信息
报考人员可在2023年10月9日9:00至10月13日17:00登录公开招聘报名平台:注册并提交报考申请,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红底、蓝底或白底证件照,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3、查询审查结果
报名期间,在网上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10月9日9:00至10月14日12:00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审查的,可于10月14日12:00前改报其他岗位。对报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等需要咨询时,考生可直接拨打招聘岗位咨询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4、缴费确认
考试费:每人100元。
考生报名信息通过审查后,须于2023年10月9日9时至10月14日24时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获取缴费订单号,点击“网上缴费”按钮,按报名系统提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http://www.ccb.com),凭缴费订单号进行网上缴费。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中国建设银行为此次招聘考试唯一指定缴费银行。考生网上缴费须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考生可提前到该行营业网点开通储蓄卡相关功能(建设银行信用卡及其它各类非建行储蓄卡不能缴费)。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二、岗位查询及报名注意事项
(一)2023年鞍山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数、岗位简介、专业要求等相关内容可通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考人员根据所学专业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报考。报考人员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不能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可以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须于2023年10月9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方可报考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岗位。
3、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于2023年10月9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5、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2。对招聘岗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将削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削减或取消的岗位将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按公告要求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辽宁鞍山市直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9日(含)至2005年10月9日(含)期间出生);
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0月9日(含)至2005年10月9日(含)期间出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3年鞍山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6、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招聘岗位信息表中对工作经历要求的“2年及以上”均为“2年(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7、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鞍山地区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均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