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统计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代码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二、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行业类别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四、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五、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开业(成立)时间
  开业(成立)时间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七、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以及其他。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九、登记注册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是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十、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控股情况是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