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教育函〔2014〕6号)精神,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素质,现结合实际,就开展2014年全省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21日。
具体考试时间:
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二)工作安排
(见附件1)
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重点是2012年前获得统计从业资格且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其他需要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可在附件4所列课程目录中选定1门(或1门以上)课程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培训方式与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进行。由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含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前10个工作日,向省统计局教育中心 提出考试申请;经核准后,按省局教育中心下发的试题和统一要求印制试卷,组织考试;考后15个工作日内,考试成绩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教育中心。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管办法》精神,加强对本地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将其列 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与承办机构和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组织和指导他们学习领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手册》、《统计从业资格考 试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使他们熟悉规章,明晰流程,掌握标准,确保考试与认定工作规范、安全、有序进 行。
(二)各地要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配合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突出继续教育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各地要加强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组织管理,安排人员负责对本地区承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9月中旬省局组织人员对各地统计从业资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徐智玲张艳
电话:(020)83134981、83134412传真:83134980
附件1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 间 | 要 求 | 承 办 单 位 |
6月21日前 | 对外公布考试大纲、报名办法 | 各承办机构 |
8月21日前 | 组织报名 | 各承办机构 |
8月29日前 | 将参加考试人数、考场设置情况报市承办机构;市承办机构汇总后报省承办机构 | 各地级以上市承办机构 |
9月18日 | 地级市承办机构到省承办机构领取试卷 | 省、地级以上市承办机构 |
9月19日 | 县承办机构到市承办机构领取试卷 | 各地级以上市承办机构 |
9月20日 | 检查考场准备情况 | 各承办机构 |
9月21日 | 组织考试 | 各承办机构 |
9月21-22日 | 县承办机构将试卷送到市承办机构 | 市、县承办机构 |
9月22-24日 | 市承办机构将试卷送到省承办机构 | 省、地级以上市承办机构 |
9月25日至 10月31日 | 评卷、发放成绩单 | 省承办机构 |
11月1至15日 | 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 各承办机构 |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