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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2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按照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和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村级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用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分为3层,每层2位,分别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3位代码的编码规则,即统计用区划代码的7-9位代码。
  为了全面完整反映我国区划情况,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国家统计局规定了村级区域的编码规则,用3位代码表示居委会、村委会,即统计用区划代码的10-12位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专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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