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各地报考条件可能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人员具体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
 
  免考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2006年6月5日中国教育统计网在“统计标准”专栏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中的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目录如下:
  071600 统计学类
  071601统计学
  071699统计学类新专业
 
  020100 经济学类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020105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贸易经济
  020107保险
  020108环境经济
  020109金融工程
  020110税务
  020111信用管理
  020112网络经济学
  020113体育经济
  020114投资学
  020115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海洋经济学
  020117国际文化贸易
  020118商务经济学
  020119金融数学
  020199经济学类新专业
 
  110200 工商管理类
  110201工商管理
  110202市场营销
  110203会计学
  110204财务管理
  110205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旅游管理
  110207商品学
  110208审计学
  110209电子商务
  110210物流管理
  110211国际商务
  110212物业管理
  110213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资产评估
  110216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商务策划管理
  110299工商管理类新专业
  考试科目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题型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四种题型;
  《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
 
  合格标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申报材料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证书领取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在考试结束后第二年的1月下旬至2月1日前,考生可与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机构联系领取证书事宜。
 
  法律责任
  *9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9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上述第五条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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