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请考生们看清每一条条款,严格按照上面的要求执行!
 
  *9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上述第五条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