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Amortization)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常见的摊销资产如大型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开办费,它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为公司业务和收入做出贡献,所以其购置成本也要分摊到各年才合理。
新旧会计准则对摊销方法的变更
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对外颁布所有的会计准则,其中的无形资产准则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无形资产准则相比,在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无形资产新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上更合理,不再将无形资产统一按照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而是考虑了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与无形资产旧准则相比,无形资产新准则无疑更加关注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这就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无形资产旧准则第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长期资产,两者内含经济利益的释放形式都是多种多样。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也应比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即也要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因此,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结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有选择地采用。
新旧会计准则变更后利弊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区别集中于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旧会计准则认定摊销期限为合同规定收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孰短为准,两者都没有限制的以十年为限。新会计准则则区分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取消了对后者硬性10年摊销完毕的规定,而将这个权利保留给企业管理者根据预计经济利益流入的实现方式来确定。同样基于上述根据,新准则允许企业采取更具有相关性信息质量的摊销方法,比如加速摊销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旧准则对于摊销的规定比较简陋和僵化。其规定更多出于便于操作的目的,但由此限制了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更为清晰精准,在可靠性和谨慎性的基础上为相关性的改进提供了可能。
方法改进
无形资产新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与工作量有关,应采用平均工作量摊销法,如公路经营权应采用车流量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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