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具体涉及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订货销售、以旧换新销售、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房地产销售、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不同情况下的收入计量,以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方面。
商品销售
商品销售是指经营企业通过各种经营活动实现商品由实物形式收购、储存、运输过程后的最终环节。商品销售是指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出售所经营的商品,转移所有权并取得销售收入的交易行为。对于商品销售的核算,同样由于企业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削价核算
商品削价是指企业的商品由于残损变质或质量低劣,不能按原售价出售,或由于商品款式陈旧过时,不适应市场的需要,或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商品呆滞积压等原因,企业对这类有问题的商品,只能按低于原进价的售价出售,即进行削价处理,以减少库存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商品削价与商品调价不同,商品调价只是对商品的售价进行调整,即调高或调低,而调低的幅度不低于商品的原进价,所以并未造成企业的实际损失。而商品削价一般是指削价商品的新售价低于原购进价格,因而造成企业的实际损失。因商品削价而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核算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提取商品削价准备,以弥补商品削价损失
采用此方法的企业,逐月按以进价计算的库存商品期末结存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提取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当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不论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还是按售价记账,都不用调整“库存商品”科目的账面记录,而是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弥补,即借记“商品削价准备”,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
不提取削价准备的企业,可以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将损失体现在当期的损益中。
(1)库存商品按进价记账的核算。如果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则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低于原进价的新售价“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高于新售价的原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以此来体现商品削价后的实际情况。
(2)库存商品按售价记账的核算。如果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售价记账,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低于原进价的新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高于新售价的原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月末削价售出的商品和其他已售商品一起分摊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即削价商品还是按削价前的进销差价额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将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原进价成本,并将削价损失体现在当期损益中。月末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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