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依据
(一)相关概念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设高顿托时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3、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
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
5、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是指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为目的而设高顿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买卖。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做了如下规定: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受益权具备了作为一种可流通财产的必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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