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要分情况讨论:一、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可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5年382号文,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退休再任职人员的标准,参见国税函[2006]526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也可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如果您公司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待遇不能同时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所列四种情况,建议您跟相关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点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薪金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缴纳个税。
相关规定: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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