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计税方法基本概念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一)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
4.不动产融资租赁
5.劳务派遣服务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公路收费
(二)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
2.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物业管理服务
4.非学历教育服务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6.动漫设计服务
7.电影放映服务
8.仓储服务
9.装卸搬运服务
10.收派服务
11.文化体育服务
1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非企业性单位
14.教育辅助服务
15.金融服务
16.销售生物制品
17.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8.销售光伏发电产品
1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1.受托拍卖货物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3.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6.自产自来水。
27.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8.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29.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依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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