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金的领取得看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的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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