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保障以上立法宗旨的实现,充分发挥会计法的作用,《会计法》的立法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物,必须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物,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统一性原则:
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本地区、本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后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活动。下级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
会计做账有四个原则,即依法原则、全面系统原则、组织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原则。
一、依法原则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允许不做账、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做账。
二、全面系统原则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同时要符合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貌。
三、组织控制原则设置的账簿要有利于账簿的组织、做账人员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财产物资的管理,便于账实核对,以保证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科学合理原则做账应根据不同账簿的作用和特点,使账簿结构做到严密、科学,有关账簿之间要有统驭或平行制约的关系,以保证账簿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账簿格式的设计及选择应力求简明、实用,以提高会计信息处理和利用的效率。
扩展资料:
在会计核算中,经常会出现相同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多种办法可供选择,例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使用。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一经选定某一种方法,就不得随意变动,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当然也不是说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做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在会计核算中遵循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可以防止某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动,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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