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企业总经理等管理层,受股东会委托,管理企业,履行股东交待的任务完成情况。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就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管理权的分离,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通过委托管理者来管理企业。
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观定义
现代社会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仆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
受托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罗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著的《会计计量理论》。
受托责任观的发展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休戚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资源的受托方(资源经营者)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资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资源。委托方关注的是委托财产资源的保值与增值。受托方因此承担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使其尽可能地能够保值增值。受托方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资源管理的情况以解脱受托经济责任。委托方通过相关的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激励和约束受托方的行为。
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的协调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为了真实、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托方的经营状况,就必须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强调可靠性胜过相关性。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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