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对外捐赠
(一)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捐赠现金、物品
(1)企业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
(2)捐赠物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2.捐赠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
1.捐赠现金
(1)间接捐赠可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现金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企业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不得扣除。
2.捐赠物品
(1)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不论直接捐赠还是间接捐赠均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直接捐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间接捐赠,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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