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继续教育可以补,如果由于当年的特殊情况而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则在批准申请后,可以在补充学校第二年的前一年继续接受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但延期培训的申请不得超过两年。
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中第六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另外,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不属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还是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其他会计工作。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每年都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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