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证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即每股普通股份的市价。
转换价格的公式
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是与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和转换比例相联系的,由于转换比例是一定面值可转换债券可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所以转换价格就是可转换债券面值与转换比例的比值,用公式可表示为:
转换价格=可转换证券面值转换比例
比如,设一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元,转换比例为4(即一张可转换债券规定可转换成4股),则转换价格为25元。实际上,在转换价格和转换比例二者中,只要规定了其中的一个,另一个也就随之决定了。
转换价格的种类
转换价格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种类,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定价和时价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中直接约定的价格,如转换价格规定为12元,就是公众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换为股票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需要对股票市场走势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能做出迅速的批复,使得转换价格与市场波动趋势基本一致才有可能实行直接定价的办法。相比较直接定价,时价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是以一段时期相应股票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转换价格。通常发行前(公告前)以一个月或一周的收盘价的平均价为基础的,这样的转换价格仅仅依赖于市场状况,使得转换价格合理、适度。当然,正是由于过分的市场行情依赖,也使转换价格拘泥于市场的短期变动,不能全面反映未来的市场大势,尤其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着力强调的是公司未来的长期增长,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使转换权利还存在一定的时滞,所以,完全使用时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个合理、适度的转换价格总是需要直接定价和时价的综合考虑来完成的。非上市公司的转换价格在本质上是同上市公司的转换价格是一致的,都是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的。但由于没有可比的股票价格,就以相同或相似行为、经营业绩、资信的公司为参考依据计算。通常以参考公司的市盈率,计算出参考股票价格,然后进行股票价格基础上的溢价设计,即非上市公司的转换价格。也可依据下列公司计算:
转换价格=(参考市盈率×上市前税后利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公司现有股份
假设通宝公司现有股份总额为6000万股,预计1996年底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公司拟于1996年6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5000万元,(利率4.5%,7年期)预计将在1997年6月前上市,同类公司的参考市盈率为18,那么,通宝公司的转换价格为:
(18×3000—15000)÷6000=6.5(元)
2.分阶段的转换价格
上述转换价格通常对于期限较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如5—7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对于大于10年的以上的长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一个发行时制定的转换价格兑换股票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发展和公司增长,减少股权稀释,促进转换,因而,就产生了分阶段的转换价格。出于发行人的目的,使用分阶段的转换价格也有利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早转换。分阶段的转换价格有两种分类:
(1)分期递增的转换价格。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内,转换价格分期递增,如20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有以下不断递增的转换价格:第一个五年的转换价格为6.5元第二个五年的转换价格为8.5元第三个五年的转换价格为10.5元第四个五年的转换价格为12.5元
(2)以数量递增的转换价格。在转换期内,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分别以不同的转换价格进行转换,如:以6.5元转换价格可以转换25%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8.5元转换价格可以累计转换到50%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0.5元转换价格可以累计转换到75%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2.5元转换价格可以转换剩余的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价格的确定
转换价格是可转债要素中最为重要的,它决定着发行与转换成功与否的关键,深刻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股票价格的变动等等。因此,转换价格是发行人和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要素。
转换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直接定价和时价。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告中直接约定的转换价格,如转换价格规定为12元,就是转换价格的直接定价法。这种价格通常需要对股票市场走势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可转债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对可转债发行申请能做出迅速的批复,使得转换价格与市场波动趋势基本一致才有可能实行直接定价的办法。相比较直接定价,时价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是以一段时期相应股票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转换价格。通常以发行前(公告前)一个月或一周的收盘价的乎均值为基础的,这样的转换价格仅仅依赖于市场状况,使得转换价格合理、适度。当然、正是由于过分依赖于市场行情,使得转换价格拘泥于市场的短期变动,不能全面反映未来的市场大势。尤其是可转债着力强调的是公司未来的长期增长,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还存在一定的时滞,所以,完全使用时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个合理、适度的转换价格总是需要将直接定价和时价的综合考虑来完成的。
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换价格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换价格一致,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但由于没有可比的股票价格,就只能以相同或相似行为、经营业绩、资信的公司为参考依据计算。通常参考公司的市盈率,计算出参考股票价格,然后进行股票价格基础上的溢价设计,即可得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换价格。
一般来说,转换价格一经确定,便不再变更,除非有送股、配股或增发新股等股权变化情形。这种转换价格确定方法对期限较短的可转债较适用。如3—5年的可转债,而对于长于10年的长期可转债使用一个发行时制定的转换价格转股就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发展和公司增长:为减少股权稀释,促进转换,就产生了分阶段的转换价格。分阶段的转换价格有两类:
(1)分期递增的转换价格。在可转债有效期内,转换价格分期递增。如20年期的可转债可以有以下不断递增的转换价格:第一个5年的转换价格为6.5元,第二个5年的转换价格为8.5元,第三个5年的转换价格为10.5元,第四个5年的转换价格为12.5元。
(2)以数量递增的转换价格。在转换期内,可转债的不同数量分别以不同的转换价格进行转换。例如,以6.5元转换价格可以转换25%的可转债,以8.5元转换价格可以累计转换到50%的可转债,以10.5元转换价格可以累计转换到75%的可转债,以12.5元转换价格可以转换剩余的全部可转债。
以上就是【转换价格的含义】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高顿教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