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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
指的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包括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二是遵循新法优于旧法。
指的是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
一般包含两个部分。分别为: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二)是在地方范围有效。
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简单来讲,国家是征收主体,纳税人是纳税主体
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本质就是法律性。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税收的法律性本质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重视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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