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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后来合伙企业转让了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对于取得的转让所得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
公司2019年5月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2021年6月份取得了发票并入账,那么公司可以补提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吗
企业2021年购进几台生产设备,每台价值100余万,其中一台设备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影响其他的生产设备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
如果以前年度都是亏损,现在第一季度盈利,但是预计后面三季度都是亏损,累计全年也是亏损,那么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候是从第一季度开始算吗
我司是一家 2020 年 12 月成立的新办企业,仍然处于筹办期间,主要产生的支出是采购办公设备等发生的开办费,还没有正式开展生产、经营。请问,现阶段需要对 2020 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文规定,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进项税额可加计抵扣 10%,这四类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大于百分之 50 后,可进行加计扣除。我司不动产出租按简易计税,销售额是否包含简易计税部分?
我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由他们向我司派遣员工,我司将劳务费以及工资部分一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向我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请问,我司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他们发放给职工,那么这部分工资是否还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