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负债业务
银行自有资本按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资本、合伙资本或股份资本;外来资金主要是存款。存款一般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类。此外,外来资金还包括向其他银行或中央银行的借入资金,同业往来占用资金及开展中间业务时的临时资金占用等。银行的自有资本与吸收的外来资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一般是以较为雄厚的自有资本,争取吸收较多的外来资金。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银行负债业务包括:
1、对存款人的保护制度。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
2、存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主要指本行承接的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负债方式从外部筹措资金:
(1)向人民银行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
(2)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
(3)同业拆借。这是指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
(4)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在国家计划债券发行额度内,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企业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的短期融资债券。
(5)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该存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负债业务是银行借以形成其资财的业务,属于银行信用业务的一种。在西方国家,负债由自有资本和外来资金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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