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有存量收购模式和增量收购模式。存量收购类模式分为:存量现金模式、存量换股模式和存量混合模式。增量收购类模式分为:增量现金模式、增量换股模式、增量混合模式。
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中不同的交易对价形势、不同的交易主体、在收购前后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角度,可以将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归纳为两大类,共六种模式。
存量收购类模式
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收购方。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1.存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收购方单一支付实物资产作为对价的法律关系与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无实质差别,因此,不单独区分为一种模式);该模式交易结构简单,便于理解,境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基本上采用该模式。
2.存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该模式对于收购方而言,财务压力较小,但收购方的原有股东或收购方用来换股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原有股东,将面临被稀释股权比例的风险。
3.存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能较为全面地满足出售方和收购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资本市场总被普遍采用。
增量收购类模式
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标公司,而上市公司股东则并不直接作为交易的当事方。与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由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区别,增量收购类模式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亦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1.增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该模式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所谓的定向增资发行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的合法性。
2.增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与增量现金模式相同,增量换股模式亦未得到证券类法规文件的普遍确认。
3.增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与存量换股模式一样,在境外市场实践中也较为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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