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报考国际博士所获取的博士学位证书,想在国内正常使用,则需要有关部门的认证,认证内容及范围如下:
一、认证内容
1、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2、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3、为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书。
二、认证范围
1、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2、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3、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4、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5、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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