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 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 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 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 管理体系
  管理部门
  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 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拟申请业务介绍
  ③ 业务实施方案
  ④ 审核意见
  ⑤ 其他文件和资料
  2. 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1) 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2)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
  (3)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4) 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 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7) 与客户签订合同。
  (8)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
  3.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① 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②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③ 掌握产品的特性。
  ④ 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⑤ 具备行业资格。
  ⑥ 其他资格条件。
  (2)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 从业培训和考核。
  4.关于个人理财自检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 理财资金。
  (2) 账单。
  (3) 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4) 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 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8.1.2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实行审批适度和报告制度
  1. 关于个人呢理财业务神品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问员会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3)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4)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2. 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1) 合规性审查。
  (2) 提高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 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4) 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
  (5) 收取适当的费用。
  (6)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7) 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 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
  (2)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
  (3)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想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 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
  (5) 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6) 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7) 宣传和介绍材料。
  (8) 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 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1) 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见书.
  (2) 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 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见书.
  (4)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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