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般不直接代销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一)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的概念
  1.定义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而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它起源于英国,但现代信托制度却是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才得以快速发展壮大起来。我国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得到真正发展。
  2.特点
  (I)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划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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