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台规性管理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从业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一)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根据所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可以区分为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二)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于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与投资建议;关系经理则侧重于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性理财产品的营销。
  (三)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与工作业绩,可以对从业人员实施等级管理,区分为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与助理理财经理。商业银行应当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
  咨询活动,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一)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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