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 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 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 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 管理体系
  管理部门
  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 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拟申请业务介绍
  ③ 业务实施方案
  ④ 审核意见
  ⑤ 其他文件和资料
  2. 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1) 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2)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
  (3)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4) 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 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7) 与客户签订合同。
  (8)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
  3.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① 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②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③ 掌握产品的特性。
  ④ 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⑤ 具备行业资格。
  ⑥ 其他资格条件。
  (2)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 从业培训和考核。
  4.关于个人理财自检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 理财资金。
  (2) 账单。
  (3) 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4) 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 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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