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则明文规定:“来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也是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阏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