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适度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兼顾信贷风险控制和提高审批效率两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授权金额及行权方式,以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实行转授权的,在金额、种类和范围上均不得大于原授权。
  
  2. 差别授权原则
  
  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以及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实行有区别的授权。
  
  3. 动态调整原则
  
  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制度执行以及经济形势、信贷政策、业务总量、审批手段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授权。
  
  4. 权责一致原则
  
  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作出的离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