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P210-215)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合同抗辩:贷款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贷款合同保全: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纠纷的解决: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关系人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目的: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存贷款业务中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的禁止: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
  
  贷款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