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贷款重组--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关停倒闭、宣告破产;
  
  (2)债务人故意逃避还贷责任,银行若不实施以资抵债则会遭受损失;
  
  (3)贷款到期,债务人确认无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包括: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3.抵债资产的接收;
  
  (1)抵债资产的定价原则;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
  
  法院裁决确定价值。
  
  (2)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4.抵债资产的处置;
  
  (1)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其2 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 年内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