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贷款重组--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关停倒闭、宣告破产;
  (2)债务人故意逃避还贷责任,银行若不实施以资抵债则会遭受损失;
  (3)贷款到期,债务人确认无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包括: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3.抵债资产的接收;
  (1)抵债资产的定价原则;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
  法院裁决确定价值。
  (2)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4.抵债资产的处置;
  (1)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其2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呆账核销
  1.概念;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
  2.认定;
  城市商业银行在采取所有必要的程序之后,对于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3.呆账核销的审查重点;
  (1)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
  (2)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
  (3)呆账数额是否准确;
  (4)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1.金融企业应在每次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2.金融企业应于每年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3.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