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担保管理
  1、保证人管理
  ①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应注意保证人的性质,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
  ②分析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③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担保和准备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
  2、抵(质)押品管理: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的行为;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银行同意后予以办理。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商业银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商业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商业银行账户;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人商业银行的专户或偿还商业银行债权,并保持剩余贷款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规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间,抵押物因出险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商业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按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部分,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担保的补充机制: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