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析: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