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银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需要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银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银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④对债务人完全停产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⑤对债务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⑥债务人触犯刑律的,银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⑦对于强制执行2年仍未收回的,须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⑧对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与重整协议仍未收回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银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⑨对于债务人主体资格出问题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银行须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①~⑨项的相关证明。
  对于小额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对于开立的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各项的相关证明。
  对银行对外投资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对于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形成呆账,银行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对于金融立案导致的呆账,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银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依法宣告破产形成的果账,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对依法宣告死亡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补偿证明。
  ③对经强制执行仍存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④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⑤经追索的小额透支仍为呆账的,银行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银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②对经过强制执行仍为呆账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③对经过追索后仍为呆账的,提供银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④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在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之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