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3.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或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形成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6.新建房个人住房贷款:俗称个人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在一级市场上购买住房的贷款。
  7.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俗称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各类型个人住房的贷款。
  8.个人住房转让贷款:是指当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出售用该贷款购买的住房时,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买该住房的个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9.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10.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11.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12.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13.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14.一车多贷:汽车经销商同购车人相互勾结,以同一套购车资料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而这一套购车资料是完全真实的。
  15.甲贷乙用: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的支持,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套取购车贷款。情节较轻的,实际用款人基本能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还本付息;情节严重的,名义借款人失踪,实际用款人悬空贷款。
  16.虚报车价:经销商和借款人互相勾结,采取提高车辆合同价格、签订与实际买卖的汽车型号不相同的购车合同等方式虚报车价,并以该价格向银行申请贷款,致使购车人实质上以零首付甚至负首付形式购买汽车。
  17.冒名顶替:盗用普通客户的身份资料购买汽车并申请银行贷款。
  18.全部造假:犯罪分子伪造包括身份资料、购车资料、资产证明等一整套资料套取银行贷款。
  19.虚假车行: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经销汽车的空壳公司,在无一辆现货汽车可卖的情况下,以无抵押贷款为诱惑,吸引居民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并达到骗贷、骗保的目的。
  20.个人教育贷款:是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2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
  22.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2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24.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2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借款人必须选择银行认可的重信誉、资质等级高的旅游公司,并向银行提供其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26.个人医疗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27.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28.专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且其主要还款来源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获得的贷款。
  29.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30.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需要担保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31.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无须担保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信用贷款。
  32.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无须提供任何担保的贷款。
  33.个人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合法有效、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银行申请取得的一定金额的贷款。
  34.个人抵押贷款:在各商业银行较为普遍,它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银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35.个人保证贷款:是指银行以银行认可的,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36.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7.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3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
  39.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区域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4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又称期末清偿法,指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4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夺息。
  4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43.等比累进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个时间段上以一定比例累进的金额(分期还款额)偿还贷款,其中每个时间段归还的金额包括该时间段应还利息和本金,按还款间隔逐期归还,在贷款截止日期前全部还清本息。
  44.组合还款法:是一种将贷款本金分段偿还,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利息的还款方式。
  45.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46.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47.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
  48.市场环境:是影响银行市场营销活动的内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49.市场细分:是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根据整体市场上客户需求的差异性,以影响客户需求和欲望的某些因素为依据,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
  50.集中策略:是指银行把某种产品的总市场按照一定标准细分为若干个子市场后,从中选择一个子市场作为目标市场,针对这一目标市场,只设计一种营销组合,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这一目标市场。
  51.差异性策略:是指银行把某种产品的总市场按照一定标准细分成若干个子市场后,从中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并分别为每一个目标市场设计一个专门的营销组合。
  52.网点机构:是银行业务人员面对面向客户销售产品的场所,也是银行形象的载体,迄今为止,网点机构营销仍然是银行最重要的营销渠道。
  53.“直客式”个人贷款:是利用银行网点和理财中心作为销售和服务的主渠道,银行客户经理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做熟悉客户”的原则,直接营销客户,受理客户贷款需求。
  54.品牌营销:是指将产品或服务与其竞争者区分开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设计或它们的综合运用,通过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一种营销活动。
  55.银行营销策略:是指银行在复杂的、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营销目标以求得生存发展而制定的全局性、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划与决策。
  56.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
  57.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
  58.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或借款人未正常还款属偶然性因素造成的。
  59.关注贷款: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60.次级贷款: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对外借款、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1.可疑贷款:贷款银行已要求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处理抵(质)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62.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和处理抵(质)押物后仍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3.“假个贷”:一般是指借款人并不具有真实的购房目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行为。
  64.个人信用征信: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65.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66.异议处理:是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