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司信贷:借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4)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