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7抵押(P225-228)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