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知识点: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担保公司。
  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