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P134-142)★
  88年7月,《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04年6月正式发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①最低资本要求;②外部监管;③市场约束。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2010年12月,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①严格资本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②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高质量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反映压力状态下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反映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
  ③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
  ④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
  ⑤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
  ⑥建立跨境银行处置机制
  07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立了:①分类实施;②分层推进;③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是5%、6%和8%。